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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安大观会计事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-4章

2008-6-23 0:00:00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为了加强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,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
一、公司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,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。
二、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会计制度,努力维护财经纪律,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。
三、会计人员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财政部颁发的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》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,办理会计事务、进行会计核算、    实行会计监督。
四、公司行政负责人,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,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。
五、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费用、债权、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
一、公司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,所有收入与支出,都必须入帐核算。一切会计核算业务,均须有合法、真实、正确的会计凭证。
二、公司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。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,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,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;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,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,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。
三、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,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四、公司的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,元以下至角分。
五、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。
六、公司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、会计报表各项日的编报方法,前后各期应当一致。如需变更,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,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
一、公司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,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。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:
   (一)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。
   (二)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。
   (三)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。
   (四)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、票证、表册等。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、真实性、正确性。
二、公司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:
   (一)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;
   (二)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、单位公章;
   (三)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;
   (四)经济业务的内容、品名、数量、单价和金额;
   (五)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。
三、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、正确性、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,应拒绝受理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      原始凭证,应退回更正、补充。
四、公司通用一种记帐凭证,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:
   (一)填制日期、编号;
   (二)经济业务内容摘要;
   (三)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;
   (四)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;
   (五)填制凭证人员、记帐、复核人员、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。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。
   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,期末业务结转和错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。
五、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,必须做到:
  (一)每一会计分录,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,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、清晰的对应关系,所记金额应平衡。
  (二)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,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。
  (三)记帐凭证每月或每季编顺序号,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,妥善保管。
六、公司设置总帐、明细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帐簿,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。
七、总帐和各种明细帐都必须按月结帐,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帐,并经常与库存现金、银行对帐单核对,做到帐款、帐帐相符。
八、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,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。
九、启用帐簿时,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公司名称、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,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、帐户目录、帐簿页数,并由会计主管人员、记帐人员签章。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,应注明交接日期,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。
十、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、字迹工整。如发生记帐错误,应根据错误情况,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,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。
十一、新年度开始时,除固定资产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续使用旧帐外,其他各帐必须另建新帐。建立新帐时,应根据上年各有关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。